关注中央63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的实施进展情况?
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省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11〕88号)文件精神,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2.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3. (一)适用范围
4.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包括驻扬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举办,且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和高等教育机构。
5. 对于无法查明上述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时批文的,由举办该机构的国有企业所在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以相关档案材料等文档作为佐证就该机构停办撤销时间等有关事项出具书面说明。
6. (二)适用对象
7.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上述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8. 原先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该职教幼教机构管理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9. 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前及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在该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10. 按规定经批准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离岗退养(包括内退、病退)且未转岗,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
11. (三)资格认定
12. 1、1987年12月31日及之前退休的教师,应当具有在上述职教幼教机构从教经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 2、198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扬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荣誉证书。
14. 3、2013年1月1日起退休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15. 二、补贴标准
16. (一)补贴标准
17. 对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含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摘要】
关注中央63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的实施进展情况?【提问】
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省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11〕88号)文件精神,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2.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3. (一)适用范围
4.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包括驻扬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举办,且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和高等教育机构。
5. 对于无法查明上述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时批文的,由举办该机构的国有企业所在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以相关档案材料等文档作为佐证就该机构停办撤销时间等有关事项出具书面说明。
6. (二)适用对象
7.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上述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8. 原先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该职教幼教机构管理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9. 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前及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在该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10. 按规定经批准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离岗退养(包括内退、病退)且未转岗,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
11. (三)资格认定
12. 1、1987年12月31日及之前退休的教师,应当具有在上述职教幼教机构从教经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 2、198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扬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荣誉证书。
14. 3、2013年1月1日起退休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15. 二、补贴标准
16. (一)补贴标准
17. 对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含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回答】
17. 对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含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
18. (二)补贴调整
19. 今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规定执行;生活补贴调整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同步调整;其养老金调整时,增加的养老金相应冲减加发的生活补贴。
20. 三、经费渠道和计发时间
21. (一)经费渠道
22. 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应享受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驻扬中央、省属国有企业所需资金根据中央和省财政制定的办法执行。
23. (二)计发时间
24.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25.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6. (一)组织领导
27. 为加强对我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扬州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国资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经信委、信访局组成(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分别抽调的专门人员担任。【回答】
63号文件国企退休教师
# 63号文件
## 国企退休教师
亲们:[开心]
###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包括驻扬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举办,且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和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无法查明上述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时批文的,由举办该机构的国有企业所在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以相关档案材料等文档作为佐证就该机构停办撤销时间等有关事项出具书面说明。
####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上述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原先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该职教幼教机构管理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前及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在该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按规定经批准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离岗退养(包括内退、病退)且未转岗,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摘要】
63号文件国企退休教师【提问】
# 63号文件国企退休教师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包括驻扬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举办,且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和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无法查明上述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时批文的,由举办该机构的国有企业所在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以相关档案材料等文档作为佐证就该机构停办撤销时间等有关事项出具书面说明。(二)适用对象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上述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原先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该职教幼教机构管理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前及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在该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按规定经批准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离岗退养(包括内退、病退)且未转岗,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