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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原文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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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原文

法律分析:《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制定的办法。 法律依据:《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京积分落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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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细则

南京积分落户细则南京积分落户细则,是针对于在南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进而可参考申请积分落户的相关条件和规定,进而进行积分落户。具体南京积分落户细则内容如下:1、申请积分落户条件(1)持有南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2)正在南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3)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2、申请积分落户流程(1)提交资料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对于申请资料,申请人应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性。(2)初步审核收到申请材料后,公安机关会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3)出具审核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于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4)落户办理申请人提交好落户办理相关资料之后,相关部门会再一次的进行资料的审核。审核通过之后,给申请人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南京积分落户2022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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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2022新政策

2022南京落户政策如下:1、市、区政府引进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单位注册资本和纳税已在汉落地,单位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申请落户;2、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申请落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落户口手续怎么办理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2、公民领取迁移证件,并注销户口;3、公民需要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

南京积分落户2022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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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2022新政策

2022年8月20日起,南京实施《南京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南京现有的落户政策,外地人落户南京主要有3种方式:人才落户,积分落户、四区落户。1.南京人才落户申请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四)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2.南京积分落户申请条件: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落户分值: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南京市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 3.南京四区落户条件(一)持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属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南京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本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南京市累计认可【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第二条: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规定条件通过积分落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积分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有意向通过积分落户本市人员(以下称意向者)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意向者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完善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汇总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管理。市大数据管理、教育、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社会信用、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管理。第二章条件和指标分值第六条:通过积分落户本市,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第七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数值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数值。第八条:基础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年限。(一)根据意向者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二)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三)根据意向者在本市居住情况按月赋分。(四)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第九条:意向者的加分指标包括:(一)年龄状况。(二)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学历(学位)以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四)服兵役情况。(五)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情况。最高不超过90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六)婚姻状况。(七)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情况。(八)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九)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十)创业带动就业的情况。(十一)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情况。(十二)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的情况。同时具备“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同时具备“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第十条: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失信行为、刑事犯罪记录、传销行为等。第十一条: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及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三章_落户准则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在落户之前,意向者有关条件、积分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落户。  第十三条:取得落户资格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意向者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意向者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以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第十四条:获得落户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第十五条:对积分落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市公安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查验,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