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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的部门组成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的部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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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的部门组成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隶属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全国唯一的综合性测绘科研机构,下设现代大地测量与工程测量研究所、摄影测量与遥感研究所、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工程研究所、国家测绘局地名研究所、国家测绘科技信息研究所等5个研究所,以及激光人卫观测站、国家遥感中心资料部、国家遥感中心信息与技术服务基地、国家测绘局政府地理信息系统研究中心、国家测绘局遥感数据处理中心、国家光电测距仪检测中心等研究和技术服务部门。全国测绘科技信息网挂靠于此。中国四维测绘技术北京公司是其所属高科技企业。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主要从事测绘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四个重点研究方向为:现代大地测量与地球动力学、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空间信息决策支持信息系统。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的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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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简写为中国GIS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ociety,缩写为CAGIS。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我国从事地理信息产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全国行业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略)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位于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略)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1.单位(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地理信息产业的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部队,依法成立的民办企业、外资企业和社会团体,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本协会活动,可申请和批准为单位(团体)会员。2.个人会员: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港、澳、台的同胞及海外侨胞,本人从事地理信息产业工作,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可申请为个人会员。(五)凡长期从事本行业或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并在地理信息界有较大影响的常务理事以上的会员,可作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由会长办公会推荐,理事全体会议通过,发给证书。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个人会员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报理事会备案;(三)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优惠享有本协会提供的“服务、自律、协调、维权”和咨询服务;(七)其它按章程应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为协会网站、会刊撰写稿件。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进行表彰和奖励;(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上届理事会的理事、下届理事会的理事候选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本届会员代表组成,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增补和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含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含委托的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在正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和协会秘书处正副主任等参加。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协会的办事机构,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办公会议负责行使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条第一、第三、第五、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的职权。办公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办公会议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发给常务理事和有关人员。若有1/5以上常务理事对办公会议的决定提出异议,则办公会议的决定暂停执行,重新召开办公会议复议或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声望高;(二)在业内有较大影响;(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富于开拓创新精神;(五)支持和热心协会的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听取办公会议的汇报,对办公会议的请示做出裁定;(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事理会决定。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理事的权利与义务理事经所在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有下列权利:(一)对协会领导机构成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与被选举权;(二)按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规定,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有下列义务:(一)按时出席理事会,如确有原因不能出席的应派代表出席;(二)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与要求;(三)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在一届任期内,理事原则上不得变动,如遇理事退休或调动工作,则由其理事单位及时提出更换人选,按章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在一届任期内,理事本人不参加协会活动也不能派代表出席理事会,单位不交纳理事会费的,下届理事会不再予以考虑。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分支机构和直属机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接受协会的监督、领导,制定明确的活动计划,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并按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在:①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②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