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街口物联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的位置:围棋入门基本知识 > 围棋百科 > 正文
山西省体育局的政策法规
山西省体育局的政策法规
提示:

山西省体育局的政策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今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并在该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保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按照竞技体育项目的分类,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6个小项。“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二、立足实际,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程序(三)关于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的主体。《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对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在设施、器材、人员、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要求,是国家标准。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具体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中,将体育设施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予以细化。不少体育设施和器材在出厂时随附合格证明,缆车、气瓶等特种设备国家规定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后才可使用。因此,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对设施进行检查,提交相关合格证明并作出承诺。此外,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四)关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条例》所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持有其他体育组织、体育主管部门、境外机构等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士,要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从事相关工作。依法成立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可以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对其成员提出要求,规范其行为,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目前,潜水和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标准暂未颁布。在标准未公布以及潜水、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未开展前,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务必向申请经营潜水、攀岩的市场主体及当事人做好说明解释,等待相关工作筹备完成后即与申请人联系、安排。同时,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也将加紧有关筹备工作。(五)切实加强实地核查工作。实地核查是体育主管部门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必经程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制定的分级管理办法或要求,收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本部门工作人员要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体育主管部门承担。实地核查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并按照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进行。体育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就技术性较强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三、摸清底数,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有关准备工作(六)抓紧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重新申请许可工作。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前申请许可。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首先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已经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底数,要主动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系,获取相关信息;第二,要向经营场所及其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宣传讲解,使他们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主动接受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要积极主动帮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按照许可条件进行申请前的准备,对于条件差距较大的经营场所还要帮助其进行整改。(七)为执法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取得相应资格创造条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培训,加快执法人员的培养,做好执法人员的储备。潜水和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标准颁布实施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随即展开。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游泳和滑雪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也要继续加紧进行。四、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八)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既与全民健身有关,也与体育产业、体育市场相联,还存在大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作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是相对独立的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在本单位内部,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实施此项行政许可需要实地核查,可能会增加购买专业器材、聘请专业技术机构等行政支出,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保障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经费落实到位。(九)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已经相继发布。国家体育总局将把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国体育系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指导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学习。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联系实际,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同具体工作联系起来,不但使体育系统的同志们领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质,更要使具体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行政。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要经过体育主管部门许可、监管的社会认知和影响,引起全社会关注,让消费者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特别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十)抓紧配套制度建设。《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其他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有关的通知,是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要把这项工作贯彻落实好,相关配套文件还需要各地体育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国家体育总局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抓紧制定省、地市、区县许可分级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了经营许可证样式,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格式要求印制、编号,并就本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许可证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目前,一些地方制定了体育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所规范,程序上也有一些要求。结合《全民健身条例》,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有关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尽快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联系,适时予以调整,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十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体育主管部门要继续积极主动与当地工商等部门合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获得许可、合格经营提供服务和帮助。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可以充分发挥相关项目协会、专业技术机构的作用,会同进行。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日常监督,体育主管部门既可以单独依法进行,更可以积极主动与工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监督检查。(十二)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中的行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都有明确要求,《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也相应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既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更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且还要承担因行政行为不当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后果。如果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许可,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工作有效、准确地进行。(十三)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体育经营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继续进行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体育市场秩序。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体育总局联系。附件: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和程序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6.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7.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8.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

山西省体育局的内设机构
提示:

山西省体育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体育局设7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搞好各处(室)工作的综合协调;拟定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息综合、信访、会议、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全局系统的督查工作;负责体育涉外工作的管理。(二)人事处研究拟定全省体育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承办全省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负责教练员援外及出国人员政审工作。(三)政策法规处拟定全省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调查研究全省体育事业发展和体育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体育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指导、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和体育行政执法并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文书的审核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四)群众体育处研究拟定全省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全省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建设和组织建设;指导全省各部门和行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社会体育的发展;承担有关群众性体育活动竞赛的申报、审批工作;承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审批工作。(五)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研究拟定全省体育训练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研究拟定全省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运动项目设置、布局;负责全省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专业运动队的保障工作;组织重大国内外比赛的备战和参赛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承担有关体育竞赛的审批、申报工作;负责赛风赛纪工作;负责办理裁判员、运动员的注册和审批工作。负责全省青少年体育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工作。(六)体育经济处(体育市场管理处)负责编制全省体育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体育产业发展政策,规范体育市场;负责体育系统综合统计工作;制定全省体育场馆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管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工作;负责省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省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省局系统基本建设、场馆维修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省局系统内部审计组织管理工作。(七)科技教育处研究拟定全省体育科技、教育、宣传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组织体育科研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指导省、市体育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工作;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高、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院)教学管理和招生工作;负责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负责体育宣传工作;发布重大体育新闻。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3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
提示:

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体育设施建设,加强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体育设施的作用,满足公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场地、建筑物和配套设备。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体育设施维护管理,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组织。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服务、运营、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设施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性、标志性体育设施予以保护,对边远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其他农村地区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护予以扶持。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体育设施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赞助、投资建设体育设施,并依法给予国家规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安全美观、方便公众,并适应不同群体的需求。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和体育行政部门编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利用公园、绿地、山地、丘陵等条件建设特色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设施,逐步实现每个村庄均有体育健身场地和设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城市社区人口规模和体育设施项目控制指标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人均室外用地面积和人均室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体育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施;低于规定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标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建设体育设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 改建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减少其原有面积。

  公共体育设施确需改变性质和用途的,须由当地人民政府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先建后迁和不低于原标准、规模的原则建设补偿;涉及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十三条 学校体育设施应当用于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改建学校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减少其原有面积。

  学校体育设施确需改变性质和用途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先建后迁的原则建设符合教学标准的体育设施。第十四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服务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体育设施监督管理模式,提高其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充分发挥体育设施的作用。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信息,方便公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六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公安、体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
提示: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竞赛监督管理,规范体育竞赛,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各行业的体育运动会以及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计划;
  (二)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三)承办本行政区域综合性运动会;
  (四)制订裁判员培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审批、选派裁判员;
  (五)审定体育竞赛场地、设施和器材;
  (六)审定、公布体育竞赛最高纪录;
  (七)对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进行审批;
  (八)表彰、奖励体育竞赛组织工作突出或比赛成绩优异的组织和个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教育、卫生、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体育竞赛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提倡组织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资、捐赠等形式支持、参与体育竞赛。企业和个人赞助体育竞赛的,出资部分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在广告费中列支。第二章 体育竞赛的主办、承办和协办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行业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体育运动会。第八条 各级综合性运动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主办,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承办。第九条 全省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目的省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第十条 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省体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
  全省大学生、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由省学生体育协会、省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第十一条 各行业的体育运动会,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办,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第十二条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主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第十三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体育竞赛,但不得转让体育竞赛主办权。
  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协办体育竞赛。第三章 审批与登记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竞赛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公布。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单项体育竞赛,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全省农民体育运动会,残疾人体育运动会等体育竞赛必须纳入省体育竞赛计划。第十五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竞赛规程并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可行的组织方案;
  (四)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器材和经费;
  (五)举办体育竞赛所必需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举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以及全省农民体育运动会、残疾人体育运动会等体育运动会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全省性、跨省的体育竞赛,以及以“山西”“山西省”“全省”“三晋”等包含山西省内容冠名的体育竞赛,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和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批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
  举办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的竞赛,由设区的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
  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依照《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应当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组织和个人举办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竞赛应当向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应当于举办体育竞赛前40天,特殊情况应当于举办体育竞赛前20天向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竞赛规程和组织方案;
  (四)场地、设施、器材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证明材料;
  (五)经费来源及预算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提倡参赛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举办危险性较大或者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体育项目的竞赛,参赛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并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举办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主办者必须到体育竞赛举办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