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学生运动会的报名
1.第一次报名(项目报名)2013年11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参赛代表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学生运动会(中学生组)第一次报名表》(见附表01),一式两份分别邮寄至: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竞赛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上地科技大厦4号楼602,邮编:100085)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第十二届全国学生运动会(中学生组)筹备办公室、上海市学生体协联合秘书处(上海市中山西路1245弄1号2号楼508室, 邮政编码:200051 ) 。2.第二次报名(篮球、排球、足球预赛报名表)第二次报名按本规程要求和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制定下发的预赛《竞赛规程》中有关要求执行。3.第三次报名:田径、游泳、武术、乒乓球、健美操的运动队(员)报名表、团部组成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于2014年5月10日前分别邮寄至: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和上海市教委第十二届全国学生运动会(中学生组)筹委会办公室。学校出具的运动员适宜参加所报项目比赛的《健康证明》于2014年5月10日前邮寄至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各代表团填报各项报名表时,统一用电脑打印,并附本代表团所有人员(含团部、运动员、领队、教练员等人员)贴有一张二寸免冠照片的中运会存查表;用特快专递邮寄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第十二届学生运动会(中学生组)筹备办公室(地址:同上,以当地邮戳为准)。一经报名不得更改。每次报名(含第一、二、三次)时,代表团未按要求报寄报名材料的,均被视为报名手续不全,主办单位不予接受报名并不予公示。凡未经公示的报名表,其报名运动员均不允许参赛。 1.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主任、裁判长于正式比赛前3天报到。2.技术官员、仲裁委员会委员、裁判员于正式比赛前2天报到。3.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团部组成人员于正式比赛前2天报到(具体报到日期将另行通知)。运动员报到时需交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健康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据,以上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允许参加比赛。4.为保证本届中运会的顺利进行,各代表团在报到时需向组委会一次性交纳“抵押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技术代表、仲裁,田径、游泳项目的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各部主裁判和田径竞走裁判员、球类项目的裁判长、副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均由主办单位选派。其余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学生运动会的举办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申办和筹办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4号)的精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将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和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合并为全国学生运动会(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届,每届按大学生组、中学生组分类,同时同地举行。原计划2014年举办的第十二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学生运动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承办,2014年8月18日至23日在上海市举行。本届运动会只设中学生组,比赛项目为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武术、健美操、兵乓球8项,同时举办科学论文报告会、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选等活动。请各地教育、体育、共青团等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以育人为宗旨,突出学校特点,做好参加中学生运动会的组队、集训和科学论文报告会的论文撰写等各项工作,共同把第十二届全国学生运动会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