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 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五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两个月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反映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公安、环保、价格、民政、工商行政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业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给予物业管理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第二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符的服务;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公约、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定;
(四)配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组织者做好有关选举工作;
(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分摊的维修等费用;
(六)对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须持投票权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代表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个计票单位,不足100平方米的以每本房屋产权证为一个计票单位。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
(二)入住率达到30%以上,且物业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
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费用开支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经由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应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业主或业主代表提议后15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帮助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业主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物业管理企业不能以代理人身份出席。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浙江物业费收费标准2021新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摘要】
浙江物业费收费标准2021新规定【提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回答】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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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为您查询到小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分四个等级,分别如下:1、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天清扫2次。2、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门岗室整洁,人员天清扫1次。3、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天清扫2次。4、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在实际中,小区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摘要】
浙江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为您查询到小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分四个等级,分别如下:1、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天清扫2次。2、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门岗室整洁,人员天清扫1次。3、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天清扫2次。4、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在实际中,小区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回答】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第四条 鼓励积极运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发挥公共数据平台作用,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第六条 房产等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相衔接的物业管理活动纠纷处理机制。
鼓励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物业管理活动纠纷。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业务培训,参与相关标准编制、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有向业主公开信息义务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布或者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公开信息,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 新建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前款所称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的建设项目。
新建物业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物业管理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共用范围。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第十一条 没有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意见后,结合城市管理和物业管理实际需要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全体业主公告。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方案:
(一)因河道、城市道路等物理分割或者习惯形成的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区域,能明确分清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两个以上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业主大会同意,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表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的需要,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请求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依法协助核实房屋所有权人信息,但是能够通过其他途径核实的除外。第十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三)就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就选举、表决、共有收入等事项享有知情权;
(八)监督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
(九)监督物业保修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入的管理、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