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第四条 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和文明小区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联络、协调和服务职责,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十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新建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
(二)应当相对集中,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并没有《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只有《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内容包括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等。
法律依据: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的协调机制。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不含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八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确定。第十条 已建成物业,其管理区域已经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或调整,并向业主公告。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十二个月的;
(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二十四个月且业主总数在三十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逐步成立业主大会,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第十二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第十三条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登记业主有关资料,并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草案;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郑州物业费收费标准2021新规定
郑州物业费收费标准2021新规定“我们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一、物业费的组成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二、物业费收费标准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二级收费标准0.7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三级收费标准0.4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四级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亲亲😘😘你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郑州市内,对物业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共服务原则,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优化服务内容和质量,维护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稳定运行。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合理安排人员,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运行。物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水平,为业主服务。第五条 业主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妥善使用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保持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区和谐。第六条 居民应当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工作,不得妨碍或阻挠其正常工作。第七条 市、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尽责、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惩处。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质量标准,为业主提供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摘要】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提问】
郑州地区小区交房未入住,物业费拒不打折合理吗【提问】
亲亲😘😘你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郑州市内,对物业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共服务原则,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优化服务内容和质量,维护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稳定运行。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合理安排人员,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运行。物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水平,为业主服务。第五条 业主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妥善使用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保持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区和谐。第六条 居民应当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工作,不得妨碍或阻挠其正常工作。第七条 市、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尽责、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惩处。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质量标准,为业主提供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回答】
亲亲😘😘,第十条 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的清洁、维护;(二)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三)绿化、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和维护;(四)小区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五)业主及其家属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六)业主意见、投诉、建议的处理;(七)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质量和服务标准,合理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健康的身体条件和行业相应的职业技能。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自我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切实为业主服务。【回答】
亲亲😘😘。不打折不合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计算收费的,如果小区未实际入住,物业费用应该按照未使用的时长进行计算,并可以适当打折。同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应该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与业主签订明确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物业费用的计算方式和优惠政策。因此,如果小区交房未入住,且物业费用不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计算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打折,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投诉维权。😘😘。【回答】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您好,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该条例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条件、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具体来说,该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保洁、绿化、安保、维修等方面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也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不得任意涨价或乱收费。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有监督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机制,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总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摘要】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提问】
郑州地区小区交房未入住,物业费拒不打折合理吗【提问】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里面有没有打折的规定【提问】
您好,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该条例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条件、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具体来说,该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保洁、绿化、安保、维修等方面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也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不得任意涨价或乱收费。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有监督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机制,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总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回答】
您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与业主共同维护物业共有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对于您提到的小区交房未入住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物业费的计算,并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业主减免。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给予合理的减免,您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诉,要求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物业费的计算,并给予合理的减免。同时,您也可以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其协调解决。另外,建议您在购房合同中加入物业费减免条款,以便在类似情况下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回答】
怎么投诉,那些部门可以帮忙解决?【提问】
您好,如果您想投诉物业,可以联系物业服务公司的客服部门或者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会设立投诉热线或者投诉邮箱,您可以通过这些渠道提出投诉。另外,您也可以通过物业服务监督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他们会协助您解决问题。如果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您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投诉,如城市管理局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总之,您可以选择多种途径进行投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投诉时要提供详细的投诉内容和证据,以便相关部门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