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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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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

一、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9年4月成立了“盐城专员公署劳动科”。 第二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劳动部门机构撤销,工作由革命委员会取代。 第三阶段:1978年成立盐城地区革命委员会劳动局,后易名为盐城地区行政公署劳动局,1983年4月盐城建市后更名为盐城市劳动局。 第四阶段:2001年9月27日在市劳动局的基础上组建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阶段:2010年2月在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基础上组建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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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拟定全市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调解和处理市本级以及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参与调解和处理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全市劳动仲裁员评聘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单位劳动合同审查鉴证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挂“市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拟定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规划和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实施办法;拟定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协调技工学校招生工作,负责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核发验印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核准教师上岗资格,贯彻国家评估认定制度;拟定企业职工在职培训和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承担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教育机构的有关审核、报批管理和招生广告审批、管理工作;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及实施办法;归口管理工人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定工作,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验证和核发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考核、聘任和管理工作;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推荐评审国家和省、市级技术能手。 (挂“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挂“工伤保险处牌子”)拟定全市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政策,审核市和各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并汇总报批;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和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国家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执行全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条件和支付养老金的项目标准,管理并监督全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作;负责市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全市企业特殊工种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拟定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的鉴定;贯彻企业职工及退休、退职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并负责审核工作;拟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和规划;拟定全市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发展规划和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宏观管理和指导企业职工福利工作,制定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标准。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拟定医疗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拟定医疗保险费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管理及使用政策;拟定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拟定职工医疗待遇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项目、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划、政策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拟定在盐市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和省驻盐机关、直属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确定市级机关、直属单位和省驻盐机关、直属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准入资格,建立年度资格审核认定制度;审定市级机关、直属单位和省驻盐机关、直属单位及其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建立年度资格审核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工伤、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工伤、生育保险费费率确定办法,根据企业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调整企业工伤保险费费率;负责现场调查确认市属企业职工工伤性质;组织工伤和职业病致残人员工伤等级鉴定;核定职工工伤、生育待遇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项目、标准;负责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护理费和因工伤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一次性补助金等待遇审批,负责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待遇审批。并组织监督检查。 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和政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聘任管理的有关工作;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局出国人员的政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和干部职工统计报表工作。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78号

盐城医保中心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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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医保中心咨询电话

盐城医保中心咨询电话是0515-80500800或12333。 同时可以咨询医保卡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补交)、医疗保险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主要负责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医疗保险登记、审核、缴费申报、保险费征缴,以及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续接和终止等事项的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保险档案管理、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值增值和会计核算工作,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等。 盐城介绍 江苏省地级市,长江三角洲中心区27城之一。地处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江苏省中部,东临黄海,南与南通接壤,西南与扬州、泰州为邻,西北与淮安市相连,北隔灌河和连云港市相望。 盐城地处北亚热带向暖温带气候过渡地带,一般以苏北灌溉总渠为界,渠南属北亚热带气候,渠北属南暖温带气候,具有过渡性特征。盐城市域全境为平原地貌,西北部和东南部高,中部和东北部低洼。

盐城市社保中心电话号码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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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社保中心电话号码是多少

法律分析:盐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电话为:0515-1233。社保中心的职责有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主管部门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社会保险政策;2.指导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社会保险工作;3.组织实施市本级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加强业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证计划按时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