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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职责调整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职责调整
提示: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
提示: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核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全省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八)拟订城市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规划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规划和建设。(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十三)负责全省建设稽查工作。(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提示: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由投资主体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住宅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应分别纳入住宅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具体审查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第十二条 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各种管(杆)线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备市政资质的市政质量监督专业机构进行质量监督,评定质量等级。
  大型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国家或省级市政工程质量奖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监督,评定质量等级。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经返修合格后方可验收,返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概、预、决算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定额、标准。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市政设施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第二十三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的安全。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任务时,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修正)
提示: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们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由投资主体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住宅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应分别纳入住宅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具体审查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第十二条 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各种管(杆)线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备市政资质的市政质 量监督专业机构进行质量监督,评定质量等级。
  大型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国家或省级市政工程质量奖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监督,评定质量等级。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经返修合格后方可验收,返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和概、预、决算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定额、标准。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市政设施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第二十三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的安全。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任务时,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第四章 设施管理

外省资质来皖歙开分公司需要?
提示:

外省资质来皖歙开分公司需要?

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基础信息登记
办事指南
一、实施主体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实施对象
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三、办理依据
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及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4〕1249号)
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市〔2014〕161号)
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建市〔2015〕41号)
四、书面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
1、《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基础信息登记表》1份
2、公司总部在肥成立分支机构文件或在肥办理的分公司营业执照;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1)跨区承揽工程介绍信;(2)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3)企业近两年的诚信证明材料(4)近两年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证明材料(进肥工程监理企业仅需提供(1)、(2)、(3)项);
5、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在肥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正式任命文件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并提供网上查询方式;
6、在肥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使用A4纸单面复印,且需加盖总公司印章)
五、申报程序:
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受理(核查原件)→材料齐全→与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总部进行确认后通过。
注:省外进肥建筑业企业应先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中填报进皖建筑业企业基础信息。
六、服务承诺
材料齐全,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总部确认后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网址: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http://www.hfjs.gov.cn
九、联系电话及地址:
电话:0551-62846168、62838016
地址:合肥市霍邱路182号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4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