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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6修正)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6修正)
提示: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6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加强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最高科学技术奖类;
  (二)自然科学类;
  (三)技术发明类;
  (四)科学技术进步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第三条 省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省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省奖励办是省奖励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奖若干行业(专业)评审组。组长人选的聘请由省奖励办提名,报省奖励委员会批准。各行业组的专家由省奖励办在省科技奖专家库中选聘。第八条 省科技奖奖励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任何公民或者组织不得剽窃、侵夺他人或者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的科学技术成果申报省科技奖。第九条 省科技奖最高科学技术奖类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第十条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的;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第十一条 省科技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研制中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说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的;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
  (三)在应用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研究,医疗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软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二)应用、实施、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中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创新的;
  (四)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做出成绩的。第十三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授予与我省开展科学技术合作研究、或者研制开发并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和效益的外国人或者组织。第十四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最高科学技术奖类不分等级,授奖人数不超过二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四百项。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由下列部门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市人民政府(行署);
  (二)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
  (四)在本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提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对中选的优秀科技成果,按其水平、作用和技术复杂程序,分三等给予奖励。
  一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价值较高或经济效益显著,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一千五百元。
  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应用价值较高或经济效益显著,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技术水平较高,实用性强,经济效益极为显著,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五百元。第四条 已经获得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技术改进奖以及受过其他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再给予奖励。第五条 个人奖(最多不超过四人),证书和奖金全部发给个人。集体奖,奖状发给集体(列名,最多不超过10人);贡献较大的主要技术骨干(最多不超过3人)各发给证书一份;奖金根据直接参加课题研究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每个人。第六条 省外科技工作者,参加我省科研工作,取得了优秀科技成果,或将优秀科技成果提供给我省应用,收到显著经济效益的,同样按本办法给予奖励。第七条 申报请奖科技成果,应提报以下资料:
  (1)申请优秀科技成果审批登记表(样式由省科委另发);
  (2)技术鉴定证书(理论成果报评议材料);
  (3)经济技术应用评审报告(样式由省科委另发);
  (4)主要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方案、试验方法、计算数据、生产试验或中间试验、总结报告以及技术经济效果)。第八条 申报程序
  (1)完成科技成果的集体或个人,由所在单位按业务归口和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各级科协和各专门学会可向当地科委或有关业务部门推荐受奖科技成果。
  (2)几个单位联合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课题单位或研究设计单位负责申报。如科研成果系省外科研单位主持或设计的,在省外又未受奖,可由省内协作单位代报,但必须持有设计单位的委托书和未受奖证明。
  (3)各行署、市、县业务部门在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申报科技成果时,其申报材料要经同级科委审查并签署意见。上报材料应抄送同级科委一份。
  (4)国家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单位和省外其他单位申报受奖成果时,可直接向省直对口业务部门提出。
  (5)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上报请奖的科技成果,要认真进行审查。初步确认为优秀科技成果的,应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将全部完整材料报送省科委(一式两份)。同时要将收到的全部科技成果逐项列出清单(包括项目名称、研究单位)一并报省科委。第九条 申报时间。从上年十月一日到当年九月三十日为一个申报年度,可成熟一项,上报一项,当年截止到九月三十日,年末评奖结束。第十条 各级科委负责督促检查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具体处理在执行本办法中发生的问题。第十一条 全省科技成果奖励的审查评选工作由省科委负责,审查评选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行署、市、县和省直各部门不再进行科技成果奖。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报审优秀科技成果,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对压制、阻挠申报科技成果和随意挪用、动用奖金的单位或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立即纠正。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人员和单位,应取消评奖资格或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同时要追究领导责任,必要时要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