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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陈香莲案怎么判的
人贩子陈香莲案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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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陈香莲案怎么判的

截止2020年2月25日,陈莲香已经放出来了。 陈莲香1950年7月17日出生,2010年9月27日通缉。通缉号为工计[2010]72号。陈连香涉嫌重大拐卖妇女儿童案。 2010年10月20日,陈连香在秦冲高速公路第五标段1号隧道出口被抓获。2011年6月22日,陈连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9月29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9月29日至2019年5月19日。 扩展资料: 2009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莲香伙同他人从江西等地收买17名未满3岁的儿童运至福建平潭县等地贩卖。2009年12月,福建省平潭县公安机关对陈立案侦查。2010年9月27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对陈莲香等10名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公开通缉。福建省公安机关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查缉工作。 10月18日,获悉陈莲香出现在广西防城港上思县,即赶赴广西实施抓捕;10月20日,与广西防城港市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在钦崇高速公路第五标段一隧洞出口处将陈莲香抓获。

人贩子陈香莲案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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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罩谈(2011)岚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陈莲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陈莲香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后因表现良好,陈莲香曾已获假释。 拓展资料 下面是陈莲香获假释的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刑更5973号 罪犯陈莲香,女,1950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文盲,家庭住址:福建省平潭县平原镇榕山村镇间154号。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O11年6月22日作出(2011)岚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陈莲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陈莲香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68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莲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穗袭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物族碰、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莲香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陈莲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莲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莲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莲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莲香出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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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莲香出狱了吗

拐卖人口是让人们深恶痛绝的事情,它让很多家庭支离破碎,失去孩子的父母,一辈子都生活在痛苦之中。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趁监护人不注意将孩子偷偷抱走或者哄骗走,然后将孩子卖掉,换取高额的收益。 2010年9月,公安部对一位恶贯满盈的人贩子发出了A级通缉令。 这位人贩子叫陈莲香,福建平潭人,60岁,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她就一共拐卖了46个儿童,这些儿童大多数都未满3岁。 同年10月20日,在福建和广西警方的通力配合之下,公安机关在一个高速公路隧道出口处将陈莲香抓获。 陈莲香及其团伙成员被捕后,虽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她们却摆出一副无所谓的态度,丝毫没有一点愧疚感。 陈莲香被抓获 记者对陈莲香团伙的一个成员进行了采访。 记者问:“你们为什么要拐卖儿童呢?” 他竟然回答说:“这样钱来得快。” 记者又问:“你不知道这样是犯法吗?” 他的回答更是毁三观:“不就是一个孩子吗?孩子没了可以再生啊!” 通过这段对话,大家可以看到,这些丧尽天良的人贩子,是没有一点罪恶感的,为了钱他们可以抛弃一切法律和道义。 有人说,恶人并不觉得自己是在作恶,否则恶人就是善人了。 据陈莲香交代,她家里贫困,没有办法才选择了这条道路,但是无论怎样,通过伤害别人获得利益都是不对的。 在古代中国,由于战乱频繁,瘟疫饥荒频发,人口经常锐减,导致拐卖人口的现象也很普遍。 比如《红楼梦》中的香菱,就是被人贩子拐走,来到薛宝钗家中,成为了她的哥哥薛蟠的小妾。 然而,古人对人贩子的惩处是十分严厉的,轻则流放,重则死刑,甚至是凌迟处死这样的极刑。 比如汉朝对待人贩子就有 磔刑,就是砍头之后再将其分尸,让人贩子死无全尸。 唐朝的法律规定,拐卖人口为奴婢的,判处绞刑或者流放三千里。 在清朝时,有一个人贩子因为沉迷于巫术,致使多名被拐卖的儿童死亡,最终被嘉庆皇帝凌迟处死。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被判处死刑。 虽然很多人认为,陈莲香罪大恶极,应该被判处死刑,但是法院最终认定, 陈莲香并未达到最重的量刑标准。 2011年6月22日,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陈莲香有期徒刑10年1个月,并处以罚金3000元。 由于陈莲香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有悔改之意,最终于 2016年9月29日获得假释并出狱。 有一些学者认为,拐卖儿童不应该被判处死刑,因为一旦量刑过重,犯罪分子就有可能铤而走险,肆意地杀害被拐儿童,如果这样后果不堪设想。 如今已经出狱的陈莲香,不知会如何面对46个被拐儿童和他们的父母? 但愿她是真的有悔过之心,积极面对那些她伤害过的家庭。

陈莲香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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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莲香是谁?

陈莲香就是梅姨。 以下是陈莲香的简介: 陈莲香,女,1950年7月17日出生,于2010年9月27日被通缉,通缉编号是公缉[2010]72号,陈莲香有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2010年10月20日陈莲香在钦崇高速公路第五标段一隧洞出口处被抓获。 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岚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陈莲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陈莲香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9月29日获得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通缉令 2010年9月27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对陈莲香等10名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公开通缉。 落网被捕 自通缉令发布后福建省公安机关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查缉工作,10月18日,发现陈莲香出现在广西防城港上思县,即赶赴广西实施抓捕;10月20日,与广西防城港市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在钦崇高速公路第五标段一隧洞出口处将陈莲香抓获。 判决入狱及出狱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O11年6月22日作出(2011)岚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陈莲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陈莲香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68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莲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莲香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陈莲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莲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莲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莲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